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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以原告尚需调查及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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