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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倪某某
苑丽莉(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左广红(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苑丽莉,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广红,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46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46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长:宣良密

书记员: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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