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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与武建忠、河北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建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河北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西环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瑞某。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武建忠、河北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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