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建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河北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西环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瑞某。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武建忠、河北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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