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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与范春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住所地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娇丽敏,职务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云丽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赵 明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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