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住所地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娇丽敏,职务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云丽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赵 明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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