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某
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李红梅
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系被告付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杨、被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吴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协议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每垧地与其他同等耕地播种同等玉米种子的年均产量的差价损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供的欢洞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及卖粮收据不足以证明该差价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减产差价损失57,088.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8,544.00元,因减产差价损失未确定,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协议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每垧地与其他同等耕地播种同等玉米种子的年均产量的差价损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供的欢洞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及卖粮收据不足以证明该差价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减产差价损失57,088.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8,544.00元,因减产差价损失未确定,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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