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春元,男,汉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负责人陈家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传红,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权,该公司保险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春元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春元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春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春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春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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