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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与平山县温塘镇大陈某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候某某
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温塘镇大陈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候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大陈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书文村主任
地址:平山县温塘镇大陈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大陈某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陈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尹艳丽

书记员: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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