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候某、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候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候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候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候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候某负担141元,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华波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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