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康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汇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颜康明、上海汇阳实业有限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本院按原告候某某确认的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东路XXX号XXX楼向其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杨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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