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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与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候某某
杜鹏阳
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贾立英
赵富祥(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鹏阳。
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50号邯郸金洲商务大厦1单元24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立英,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富祥,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候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秀珍
审判员:卢丽霞
审判员:马华民

书记员: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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