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某
杜鹏阳
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贾立英
赵富祥(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鹏阳。
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50号邯郸金洲商务大厦1单元24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立英,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富祥,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邯郸市炜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候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秀珍
审判员:卢丽霞
审判员:马华民
书记员: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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