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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利息19200.00元,起诉后的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8月22日期间,被告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先后5次共计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出具了借条5份,约定月息2%,按月付息,但借款后被告至今未付分文本息,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请求判决支持前列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候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已经明确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关于利率约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原、被告间未约定利息,故其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间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故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年利率6%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候某某主张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对于其主张借期内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只拿了现金45000.00元的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候某某处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0元,减半收取1140.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辉

书记员:曾鹏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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