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太平
张某某
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原告候太平,居民。
被告张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原告候太平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太平于2015年11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候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候太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候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候太平负担。
审判长:王国辉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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