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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太平与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候太平
张某某
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原告候太平,居民。
被告张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原告候太平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太平于2015年11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候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候太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候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候太平负担。

审判长:王国辉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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