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桂斌(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云,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凤祯与侯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侯凤祯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凤祯撤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江
书记员: 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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