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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海某与周某某、承某傅某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修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某傅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乙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1615P。
法定代表人:付振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军,河北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48605H。
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凤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保财险承某市分公司职员,住承某市双桥区。
原告修海某与被告周某某、被告承某傅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司利国独任审判,定于2016年10月25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修海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修海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20.00元,减半收取3010.00元,由原告修海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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