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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峰与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修建峰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明,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原诉原告,男,1978年2月1日才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张意,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委托: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780XW。
负责人赵汉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枫楠,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修建峰与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修建峰、反诉原告袁某某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诉原告修建峰、反诉原告袁某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本诉原告修建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反诉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明昱

书记员: 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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