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某
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孙广明
夏某某
陈跃华(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
原告修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陈跃华,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修某与被告孙广明、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5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修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5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
审判长:马莹
审判员:穆海东
审判员:王凤敏
书记员:于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