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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某、田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申请人修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临西县国泰温泉现代城小区12号楼4单元302室的商品房。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田某位于临西县国泰温泉现代城小区12号楼4单元302室的商品房,查封房产由申请人修某某负责保管,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修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 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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