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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修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修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修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修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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