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建宇货运信息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中山村河湾组。
法定代表人:丁建宇,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雷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天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东侧1栋(1-2-3)。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昊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信阳市建宇货运信息中介有限公司与王昊天、廊坊天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信阳市建宇货运信息中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市建宇货运信息中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信阳市建宇货运信息中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余利
书记员: 田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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