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王某某、初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商贺莉(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
宫春苗(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初某某

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振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贺莉,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春苗,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初某某。
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初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贺莉、宫春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2013)邱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法院判决信达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维超财产损失820元。
2、(2013)邱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法院判决信达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秋菊损失74348.20元。
3、(2014)邱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信达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内赔偿周秋菊28042.65元。
4、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三份,证明将证据1-3中款项即103210.85元已支付。
5、(2013)第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王某某因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维超、周秋菊、王卉无责任。
被告王某某、初某某未答辩、未质证、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冀E×××××号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周秋菊受伤、王维超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信达保险公司已依照人民法院判决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保险赔偿,其已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被告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驾驶冀E×××××号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初某某作为冀E×××××号车所有权人,对该车负有管理的义务,但在其外出后将车钥匙留在家中,其父亲初付立将该车开出后,将该车钥匙转交给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某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初某某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对于原告信达保险公司求偿的请求数额,本院确定由被告王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初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信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款61926.51元。
二、被告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信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款41284.34元。
案件受理费2364.22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1418.53元被告初某某负担94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冀E×××××号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周秋菊受伤、王维超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信达保险公司已依照人民法院判决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保险赔偿,其已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被告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驾驶冀E×××××号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初某某作为冀E×××××号车所有权人,对该车负有管理的义务,但在其外出后将车钥匙留在家中,其父亲初付立将该车开出后,将该车钥匙转交给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某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初某某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对于原告信达保险公司求偿的请求数额,本院确定由被告王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初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信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款61926.51元。
二、被告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信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款41284.34元。
案件受理费2364.22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1418.53元被告初某某负担945.68元。

审判长:王杰
审判员:孙九凡
审判员:李书亮

书记员:陈保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