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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负责人:韩风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84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圣云 审判员 王江丰 审判员 关信娜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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