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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庞某某、庞建国、姜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庞某某
张玉宝(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
庞建国
姜学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柳明欣,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宝,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林。
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某某、庞建国、姜学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少博
审判员:武建君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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