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某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Habe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佳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泾路XXX号一幢-2。
法定代表人:吴雪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承铇,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信某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佳谷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佳谷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337.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佳谷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337.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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