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某
耿金某
原告信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成年。
被告耿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某某与被告张某、耿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信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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