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君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王玉婷,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1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红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张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信君平与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红梅、张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信君平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确认房屋认购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537112元及利息”,变更为“确认房屋认购协议无效”。原告信君平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君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应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信君平负担,多交部分4486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吉林
书记员: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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