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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