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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赵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
委托代理人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某。

原告俞某与被告赵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冰,被告赵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至2014期间,被告因家中有急事分别向原告借款30万元、5万元、15万元。2013年3月9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43×××33)给户名为韩金玲的银行卡(卡号:62×××27)上转款30万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本人赵文某因家有急事借俞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于2014年3月9号连本带息还清(月息3分),借款人:赵文某。2013年5月10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5万元,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因家中有急事借俞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3分,于2014年5月10号之前连本带息还清。借款人:赵文某。2013年7月13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43×××33)给被告银行卡(卡号:43×××88)上转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家中有急事,赵文某借俞某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月息2.5%,于2014年7月13号连本带息还清。借款人:赵文某。原告当庭陈述,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因赵文某家中有事现借俞某现金拾万零捌仟元(108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赵文某。该款项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并未发生实际的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导致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款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存卷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转款凭证,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分别给被告提供了30万元和15万元的借款,给付被告现金5万元,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实际借款金额为50万元,故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50万元。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文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按照月息2%计算)。
二、被告赵文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按照月息2%计算)。
三、被告赵文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按照月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被告赵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武宏伟

书记员:邢智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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