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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李某某等与江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纬(系俞某某、李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梧,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江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江某祥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俞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照银

书记员: 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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