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倪江华,荆州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州市御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御河村。
法定代表人苏发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涛,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荆州市御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俞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11元减半收取2856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贤林 代理审判员 张 星 人民陪审员 朱永芝
书记员:任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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