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俞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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