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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泰鹏飞、郝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俞某某
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
泰鹏飞
郝某某
张家口市住在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鹏飞。
被告郝某某。
被告张家口市住在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泰鹏飞、郝某某、张家口市住在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辉

书记员: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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