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传辉,系黑龙江卓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44449353U,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连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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