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昌,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俞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俞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毛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675,02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毛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675,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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