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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李某、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斌,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文,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某、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斌,被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群,被告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龚某系母子关系。两被告本系夫妻,后离婚。系争房屋属原、被告按份共有为分割系争房屋,原告涉诉。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李某对于房屋占3/4份额,被告龚某占1/4份额。被告龚某的份额,两人之间立有协议,已经赠与给被告李某。
  被告龚某辩称,系争房屋内其占1/4份额,当时订立赠与协议时,两被告尚未离婚,是被告李某胁迫,现不同意赠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龚某系母子。两被告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两被告离婚。
  二、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1/2份额,两被告各占1/4份额。经评估,该房屋价值2,529,600元。
  三、2014年12月,两被告签订赠与协议,确定被告龚某将系争房屋内属于其所有的1/4份额,赠与给被告李某,同时约定于2015年3月前过户。但之后,双方未办理过户事宜。
  本院认为,根据系争房屋登记情况,可以确定原告在系争房屋内占1/2份额,两被告各占1/4份额。两被告订立的赠与协议,因之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且被告龚某现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其实质属撤销赠与,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另外,根据本案实际,结合当事人相应意见,本院确定系争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折价款1,264,800元,支付被告龚某折价款632,4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元1,264,800元,支付被告龚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32,400元;原告俞某某、被告龚某有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事宜义务。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36元,评估费7,900元,合计34,936元,由原告负担17,468元,两被告各负担8,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葛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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