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叶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俞某某、叶某1与被告叶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现因本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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