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武汉志诚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利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廖家堡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俞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948元,减半收取计60974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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