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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陆某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卫梦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卫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某某、被告杨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81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陆某某、被告杨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的房屋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在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取得价款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卫梦飞对被告陆某某、被告杨某某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陆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母,被告卫梦飞系被告陆某某的叔叔。2018年6月14日,被告陆某某、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2,9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以实际放款日计算),月息3%,被告陆某某、被告杨某某以其名下环城东路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卫梦飞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卫梦飞对被告陆某某、被告杨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6月15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2,900,000元至被告陆某某账户,当日被告陆某某、被告杨某某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后,被告陆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971,000元,余款未还,遂成讼。
  审理中,被告陆某某辩称,被告并未实际拿到涉案借款,本案涉嫌套路贷。后被告陆某某向公安部门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11月4日出具《立案告知书》一份,决定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因本案借款涉嫌经济犯罪行为,故本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俞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曲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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