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
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武汉市洪山区驼峰货运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号**栋*单元。
经营者:彭康,男,1959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
仪征市尚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永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
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某某因与被上诉人
武汉市洪山区驼峰货运服务部、原审被告
仪征市尚义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18)鄂71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某某于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三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俞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俞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俞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虹
审判员 朱晶
审判员 XX
书记员: 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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