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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尹某、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曙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尹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俞某与被告尹某、徐某某、尹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审判员:苏  丹

书记员:葛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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