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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上海郦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郦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岗。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上海郦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符,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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