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在
王某红
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岗市第一分公司
吴楠(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俞某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原告:王某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岗市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张福元,职务:经理。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楠,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某在、王某红与被告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岗市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2016年10月18日,原告俞某在、王某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贺小平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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