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
安学军(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
李国胜
原告:俞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安学军,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胜,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国胜已庭外和解,原告俞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李国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李国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根花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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