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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姜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龙,呼图壁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俞某因与被上诉人姜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7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俞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上诉人俞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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