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蓉花,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王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多,男。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之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俞某某医疗费人民币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残疾赔偿金50,00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76,300元;
二、被告吕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俞某某鉴定费、律师费合计1,500元(已扣除被告吕某某垫付款3,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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