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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

2023-12-07 李北斗 评论0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双重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保险金,又能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将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利益,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人为制造保险事故。

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蓝天如洗,阳光透过蓬勃生长的绿叶洒在大地上,映照着微风吹动的树影。整个风景仿佛被画在明亮的调色板上,一切宁静而宜人。小帅心情舒畅,驾车出发,准备在这美好的春日里进行一场轻松的郊游。突然,小帅的车与小美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美的车辆损坏,小帅负全责。小帅只购买了交强险,小美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甲保险公司依据和小美签订的保险合同向小美赔偿了保险金支付车辆维修费。

本案存在以下法律关系:

保险代位权

小帅和小美成立侵权法律关系。小帅驾驶车辆时与小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美的车辆损坏,小帅对小美的车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美和甲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小美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合同约定,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合同。

甲保险公司与小帅成立代位权法律关系。甲保险公司向小美赔偿了保险金,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小美行使向小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后,甲保险公司赔偿后起诉了小帅,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判决小帅偿还垫付车辆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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