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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金银与姜小某、新乡市昊祺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金银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姜小某
新乡市昊祺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段伟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金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新乡市昊祺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负责人:崔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伟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金银与被告姜小某、新乡市昊祺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金银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小某、新乡市昊祺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金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金银撤回对被告姜小某、新乡市昊祺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金银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金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金银撤回对被告姜小某、新乡市昊祺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金银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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