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德县信发运输队。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韩家川乡韩家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931600032003。主要负责人:尚俊科,该车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610235729。原告:忻州市忻府区鸣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主要负责人:刘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610235729。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农民。被告:苏志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52号综合办公楼A区15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85701N。主要负责人:李继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该公司职工。
原告保德县信发运输队、忻州市忻府区鸣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苏志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保德县信发运输队、忻州市忻府区鸣帆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德县信发运输队、忻州市忻府区鸣帆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德县信发运输队、忻州市忻府区鸣帆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德县信发运输队、忻州市忻府区鸣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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