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自2013年起有业务往来,建立了委托加工关系,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蠡县。被告陈某某自2013年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在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处多次加工皮毛。期间也曾给付过部分加工费。2015年1月2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陈某某给原告写下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人曾委托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皮毛,加工地为河北蠡县。至今,承诺人尚欠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费用218703元,承诺人现承诺该欠款于2015年4月15日前还清,如逾期,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额的2%支付违约金。
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提交与张志远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收条十四张,用以证实原告因资金紧张向他人借款,且原告支付该笔借款利息,以此来证明被告黄晶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数额。
被告陈某某后偿还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200000元。
另查明,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4.35%。
以上事实,有还款承诺书,借款协议,收条以及法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委托加工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欠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费用218703元,有被告陈某某签字的还款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费200000元,现仍尚欠18703元。
关于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陈某某逾期还款造成了损失,提交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志远的借款协议以及收条,本院认为此证据只是显示出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与还款关系,与本案无关,故对此不予认定。
关于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陈某某支付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1月3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6929元的意见。因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该欠款于2015年4月15日前还清,但是并未履行,后偿还货款200000元,故逾期付款利息:18703元应从2015年4月16日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本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为837元(18703元×4.35%×(1+30%)÷365天×289天)。
综上,被告黄晶欠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费18703元,逾期利息837元,共195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费、逾期利息共19540元。
二、驳回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288元,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负担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梅 审 判 员 王建兰 代理审判员 王克青
书记员:崔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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