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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与苏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洋。

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洋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从事皮毛加工业务。自2010年开始,原、被告形成加工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皮毛。2015年2月4日双方对账,被告苏洋给原告写下还款承诺书,载明:“承诺人曾委托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皮毛,加工地为河北蠡县。至今,承诺人尚欠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费用110005元,承诺人现承诺该欠款于2015年4月15日前还清,如逾期,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额的2%支付违约金。”后被告苏洋支付加工费100000元,余款10005元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认为还款承诺书约定,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额的2%支付过高,主张应按利率月3%上浮30%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
另查明,201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35%。
上述事实有还款承诺书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苏洋在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皮毛,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经双方对账,被告苏洋欠下原告加工费110005元,有其签字的还款承诺书予以证实,被告支付100000元后尚欠10005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加工费1000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被告苏洋欠付加工费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了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庭审中,原告承认还款承诺书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为按月利率3%上浮30%计算,但本案加工合同违约金的调整不应适用该利率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关于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罚息利率,按此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在逾期付款损失基础上上浮30%计算本案违约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违约金计算为701元。
综上所述,被告苏洋欠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费10005元,承担违约金701元。被告苏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苏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加工费10005元并承担违约金701元,共计10706元。
二、驳回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苏洋承担112元,由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承担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银霞 审判员  房云静 审判员  郭 东

书记员:韩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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