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
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保定雷某皮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郭东
书记员:韩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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